(2004)14号文、法释(2018)20号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最重要的两部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条约效力的条款较多,特别是对无效条约的情形作了明确划定,但除了司法解释外,其余招投标法、有关司法政策中亦有涉及,这些条款较为疏散。本期,笔者联合相关执法划定,试图对无效条约作以总结归纳并举行简要分析。无效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修建资质的(见法释(2004)14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这里的承包人指的是修建施工企业,不包罗其他类承包人,其中有些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承包的情形,仍然视为无资质。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凭据执法划定,修建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纵然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
上述企业承包工程时均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无效情形二:承包人逾越资质品级的(见法释(2004)14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凭据《修建法》第26条划定,克制修建施工企业逾越本企业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承揽工程。如二级资质的修建企业承揽了本应由一级资质才气承包的工程。
此种情况下有个问题,按执法划定应按承包人具有的资质品级结算工程款,有些用度可以体现出差额,但有些项目用度不易区分,这在司法实务中是个难点。无效情形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见法释(2004)14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这种情形是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最为常见的挂靠现象,也是条约无效情形最多的一类。此前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审查其效力持消极态度,且认识纷歧,司法解释没有接纳挂靠的说法,究竟这不是执法观点,也不是正当的形式,所以接纳了借用资质的说法。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指的是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没有资质的其他类公司、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实践中挂靠的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关于结算的问题是难点,这在以前谈及过,在此不再赘述。借用资质情形下无论对发包人还是挂靠人、被挂靠人引发的诉讼都较为庞大,包罗主体及责任负担方式,以后专章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无效情形四: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招标的(见法释(2004)1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即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没有推行招投标法式,而自行选择承包主体。
另有一种特殊情形,先实际推行的,后补办招标手续,仍然应视为未招标,这一认定有司法判例。无效情形五: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中标无效的(见法释(2004)1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招投标法第50、52、55、53、54、57条)1.招标署理机构泄密、串标(招投标法第50条)。
即招标署理机构违反本法例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除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外,若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2.招标人泄露标底(招投标法第52条)。即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外,若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
3.实质性谈判(招投标法第55条)。即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例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举行谈判的行为,除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外,若影响中标效果的,中标无效。这是中标无效情形中较难认定的一类,实质性谈判的体现形式是什么?实践中也认定纷歧。
4.串标、行贿谋取中标(招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勾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这种串标是最常见的现象,是重点攻击的一种违法行为。
5.骗标(招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6.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或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投标法第57条)。即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执法责任。
从上述划定可以看出,前三种情形系有条件的中标无效,即需要告竣一定严重结果且影响中标的才会导致无效,后三种情形属无条件的中标无效,是绝对的无效。无效情形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见法办(2011)442号文第24条、招投标法第41条)招投标第41条第(二)项划定,投标正当条件之一为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事情集会纪要》的通知中第24条划定,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订的施工条约无效。
实务中需要证实中标价低于成本。下期待续。状师简介闫和军 状师手机:15004590678微信:yhj19780705邮箱:yanhejun1978@126.com原创作者: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状师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卖力人,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执业偏向为民商事领域,其中重点为房地产领域,尤以建设工程案件见长,亦同时擅长执法技巧的运用。自2003年执业以来,共署理诉讼案件近1000余件,并承办非诉讼案件800余件。主攻民商事领域,具备较强的理论功底和富厚的实践履历,尤其对重大、疑难、庞大案件有独到的看法,并能运用娴熟的执法技巧化解难题,能够较好的提出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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