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约法律特征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具备严苛的计划性 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必需以建设计划和明确建设设计文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为前提。签定施工合约需以遵守有关法定审核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必须闲置土地,花费大量的资源,归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后,无法展开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予办理报建申请及施工许可证,更加无法的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须要更改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表示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苛容许 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外,应该遵从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包任务。 (3)签定及遵守施工合约受到国家的严苛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作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开工程建设项目必需展开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展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实施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议定书面合约7日内,中标人应该将合约送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约备案做到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展开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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